改名字需要寫更名申請;領取街道或單位的證明;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;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;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。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十歲后改名字流程,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。
二十歲后改名字流程
1、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。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;
2、成年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相關的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即可;
3、提出申請:由申請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,填寫《公民主項信息變更、更正審核表》。
4、受理申請: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,并進行初步審核。
5、審批申請:由縣級以上(含)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審批。
6、反饋結果: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,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,并告知當事人。
7、打印表簿:審批通過的,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、居民身份證,另冊保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,并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,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。
1、本人書面申請書
2、居民身份證
3、戶口簿
4、能夠證明變更姓名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第十八條,公民變更姓名,依照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;
(二)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,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1、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;
2、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、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;
3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;
4、戶口本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相一致的;
5、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。
(一)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,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,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后,給予更正。
(二)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,要求變更姓名的,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,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,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,給予變更。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,年齡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。
(三)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,或稱氏改為姓名的,以及僧、道、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,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,給予變更。 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,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,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后予以變更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