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名字是一項復雜的工作,特別是對于年齡比較大的人來說更是如此,如果想改名字就一定要有適當的理由才行,那么有哪些改名字的理由是可以采取的呢,小孩子改名字的話比成人更容易。小編整理了“改名字理由都有哪些呢”的內容為你答疑解惑。

改名的理由有哪些
1.申請人的姓名有諧音,讀起來有歧義;
2.姓名中帶有生僻詞,電腦打不出來;
3.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;
4.僧侶尼-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;
5.夫妻離婚后帶小孩,需要改名(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);
6.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有重名的;
7.有特殊情況的。
1.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,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。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,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,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;
2.需要攜帶戶口本、身份證、孩子的戶口本、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/派出所辦理。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。否則,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,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。一方不同意,而另一方強行辦理,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,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。
名字可以改很多次。但是成年后改名字比較麻煩。16周歲以后,改名字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。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,不得變更姓名。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后,原姓名作為“曾用名”備查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第十八條的規定,公民變更姓名,依照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
(二)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,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改名字申請需要審批5天。法律快車提醒您,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,需上報市公安局的,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決定。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后,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。